福建拟立法禁止网上色情传播
发布日期:[08-08-31 11:13:53] 点击次数:[]

  关永辉 新华社

  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年初召开的省人代会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报告,采纳了福州代表团彭超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议案》建议,将《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条例》列入2008至2012年立法规划,拟立法禁止网上色情传播。

  数十家网站转载了这一消息,引起网民广泛关注,新浪、网易、腾讯等网站均有网民留言表示支持这一立法。网民认为这将有助于规范网络行为,保护青少年免受非法和色情信息伤害,希望立法机关尽快出台这一法规,并切实执行好。

  彭超在议案中建议,以计算机程序、图像、文字、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现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信息,都要立法禁止传播。对于传播这些信息的,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无违法所得也要处以3万元以内的罚款。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指出,随着信息化发展,我省互联网普及应用突飞猛进,信息网络已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盗取他人网上账号,攻击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而且危害国家安全。我省早年虽有以政府令发布的《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但这些规章如今已不适应我省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予以立法。

  据最近出台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立法项目被列为“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将敦促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和完善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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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禁止在网上发布色情内容的行为,广东、重庆等省市已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若上网发“艳照”,可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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